住宿预订RESERVATION

协议住宿条款和条件

范围

第1条

  1. 本酒店与客人签订的住宿合同和相关合同应根据本条款和条件规定执行,本条款和条件中未规定的事项应根据法律或一般惯例执行。
  2. 本酒店在不违反法令和习惯的范围内接受特约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该特约优先。

申请住宿合同

第二条

  1. 想要在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人,请向本酒店提出以下事项。
    1. 住客姓名
    2. 住宿日期和预计到达时间
    3. 住宿费 (原则上按附表1的基本住宿费)
    4. 只有未成年人住宿的情况下,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名的同意书。
    5.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申请住宿的人在本酒店委托提交记载有住宿者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的住宿者名册时,即使在住宿合同成立后,也应立即提交。
  3. 本酒店在预定住宿日期前的任意一天,会给您打电话确认从住宿客人那里得到的联系方式的预约。
  4. 住宿客人在住宿中超过前项第2号的住宿日期要求继续住宿的情况下,本酒店在提出申请时,作为新的住宿合同的申请处理。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三条

  1.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条的申请时成立。但是,申请者证明酒店方面没有同意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2. 根据前项的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以住宿期间的基本住宿费为限,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酒店规定的申请金。
  3. 申请金首先充抵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17条规定的情况时,按违约金后的赔偿金顺序充抵,如果有余额,在第12条规定的费用支付时返还。
  4. 如果酒店未能按第二款规定在指定日期前支付定金,住宿合同将失效。但是,在指定申请金的支付日期时,仅限于本酒店将其意思告知住宿客人的情况。

不需要支付申请金的特别约定

第4条

  1. 与前条第2项的规定无关,本酒店在合同成立后不需要支付同项的申请金的特别约定。
  2. 在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请时,本酒店没有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的申请金以及没有指定该申请金的支付日期的情况下,按照前项的特别约定处理。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5条

  1. 在以下情况下,酒店可能不接受订立住宿合同。
    1. 住宿的申请不符合该条款。
    2. 因客满 (人员) 而没有空余客房时。
    3. 欲投宿者被认定有违反有关住宿的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
    4. 投宿者在本酒店内无合理理由的投诉、要求等,被认为有可能扰乱本酒店的和平秩序时。
    5. 想要住宿的人,被认定为符合以下条件时。

    6. (a) 《防止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不正当行为法》(已制定)中规定的指定有组织犯罪集团和指定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等(以下简称“有组织犯罪集团”和“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 1992年3月1日)及其相关人员。该人是有组织犯罪集团或其他反社会势力的准成员时。
      (b) 当有组织犯罪集团或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是控制商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时。
      (c) 其高级管理人员之一是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的公司。
      (二)反社会组织、反社会组织成员及其有关人员。
    7. 投宿者有明显影响其他投宿者的言行时。
    8. 当试图住宿的人被确认为传染病患者时。
    9. 投宿者在投宿期间以放歌、吵闹、歌舞、乐曲等影响其他投宿者的言行时。
    10. 当试图住宿的人被认为没有支付能力时。
    11. 想要住宿的人被认为行为可疑时。
    12. 对住宿进行暴力要求或要求负担超出合理范围的。
    13. 因天灾、设施故障、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不能住宿的时候。
    14. 投宿者为烂醉如泥的人,被认为有可能给其他投宿者带来明显麻烦时。或者住宿者有明显影响其他住宿者的言行时。(根据佐世保市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
    15. 当申请住宿的人秘密申请商业目的时。

客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6条

  1. 客人可以通过通知酒店来取消住宿合同。
  2. 本酒店因客人应归因于其责任的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的情况(根据第3条第2款的规定,本酒店指定申请金的支付日期并要求其支付的情况,在支付之前住客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根据18条的附表2所示,收取违约金。但是,本酒店在应对第4条第1款的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仅限于在应对该特别约定时,本酒店告知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
  3. 本酒店如果没有联系客人,到了住宿日当天的下午8时 (预先显示预计到达时间时,超过该时间2小时后的时间)还未到达的话,其住宿合同将被视为已经被客人解除。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第7条

  1. 在以下情况下,酒店可能会取消住宿合同。
    1. 住宿客人被认定有违反有关住宿的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者良好风俗的行为,或者被认定有该行为的。
    2. 住宿客人在本酒店内无合理理由的投诉、要求等,发现扰乱本酒店内的和平秩序时。
    3. 当客人被认为属于以下 A 至 C 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时:
      (b) 有组织犯罪集团、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有组织犯罪集团关联成员、有组织犯罪集团相关人员以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b) 当有组织犯罪集团或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是控制商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时。
      (c) 其高级管理人员之一是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的公司。
    4. 客人做出明显影响其他客人的言行时。
    5. 客人被确认为传染病患者时。
    6. 对住宿进行暴力要求或要求负担超出合理范围的。
    7.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留宿的。
    8. 想要住宿的人是烂醉如泥的人等,被认为有可能给其他住宿者带来明显麻烦的时候。或者住宿者有明显影响其他住宿者的言行时。(根据长崎县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
    9. 在规定场所以外吸烟、对消防用设备等进行恶作剧、其他不遵守本条款规定的“使用规则”的禁止事项。
    10. 提出住宿申请的人,根据第2条第2款对本酒店的委托没有立即回应的。
  2. 本酒店根据前项的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其解除事由是根据前项第7号时,住宿客人还未接受提供的住宿服务等的费用会退还。因其他解除事由时,尚未接受的住宿服务等费用也作为违约金收取,不予退还。

住宿登记

第8条

  1. 住宿客人请在住宿当天在本酒店的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 住客姓名、地址、电话号码
    2. 对于外国人来说,国籍、护照号码
    3. 检查并复印票券或扫描数据
    4.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住宿客人想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代替货币的方法支付第12条的费用时,请事先在前款登记时出示这些。

客房使用时间

第九条

  1. 住宿客人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是从下午3时到第二天早上上午11时。但是,连续住宿的情况下,除了到达日和出发日,可以全天使用。
  2. 本酒店可以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在同项规定的规定时间外使用客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收取以下附加费用。
    1. 下午2:00之前,当天房费的三分之一
    2. 下午4:00之前,当天房费的二分之一
    3. 下午4:00以后,当天房费的全额

遵守使用规则

第10条

客人在本酒店内必须遵守本条款和条件中规定的“使用规则”。

支付费用

第11条

  1. 住宿者应该支付的住宿费等的明细,根据附表1所示。
  2. 前款的住宿费等的支付,请使用日本的货币或者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代替的方法,在客人入住时或者本酒店提出要求时进行。
  3. 即使在酒店提供客房并提供之后,客人没有自愿入住,也要收取房费。

本酒店的责任

第十二条

  1.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时,或因其不履行而给客人造成损失时,应赔偿损失。但是,如果不是由于本酒店的原因造成的,就不在此限。
  2. 本酒店的住宿相关责任从住宿者在本酒店的前台进行住宿登记时开始,到住宿者完成退房手续时结束。
  3. 本酒店为了应对万一的火灾等,加入了赔偿责任保险。

无法提供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第十三条

  1. 本酒店不能向住客提供签约的客房时,在取得住客的同意后,尽可能在相同条件下介绍其他住宿设施。
  2. 本酒店与前款规定无关,不能进行其他住宿设施的介绍时,向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金额的补偿费,该补偿费用于损害赔偿额。但是,关于不能提供客房,没有应该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时,不支付补偿费。

保管物品等的处理

第十四条

  1. 现金、贵重物品、美术品、古董、易碎品、液体物、生鲜物品、宠物等物品不能寄存。
  2. 关于住宿客人寄存在前台的物品,发生丢失、遗失、毁损等损害时,除不可抗力的情况外,本酒店赔偿该损害。但是,本酒店要求明示其种类及价格时,如果住宿客人没有这样做,本酒店将以15万日元为限度赔偿其损失。

旅客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

第十五条

  1. 客人的随身行李在入住前到达本酒店的情况下,只有在到达前本酒店了解的情况下,才负责保管,客人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给您。
  2. 如果在客人退房后,客人的手提行李或携带物品被遗忘在酒店,且酒店发现其所有者,酒店应与该所有者联系并寻求其指示。但是,没有所有者的指示或者不能判明所有者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以下处理。
    1. 现金及贵重物品:包括发现日在本酒店保管7天后,送到最近的警察局。
    2. 生鲜食品类:与价格和消费期限等无关,在发现日当天处理。
    3. 其他物件:包括发现日在内,在本酒店保管3个月后,根据遗失物法进行处理。
  3. 酒店可以根据物品的性质对遗忘的手提行李或随身物品进行适当的处理,并可以根据需要将其归还给所有者或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客人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4. 在第1款及第2款的情况下,本酒店对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的责任,在第1款的情况下以前条第1款的规定为准,在前款的情况下以同条第2款的规定为准。

停车责任

第十六条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相关设施指定的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存放车辆钥匙,本酒店都会出租场地,不会对车辆负责任。但是,在停车场的管理上,由于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住客的责任

第十七条

  1. 因客人的故意或过失使本酒店遭受损失时,该客人要求本酒店赔偿损失。
  2. 住宿客人为了顺利地接受基于住宿合同的住宿服务,在万一认识到提供了与住宿合同的内容不同的住宿服务时,本酒店必须马上向本酒店提出该意思。
  3. 我们酒店设施的所有区域(指定吸烟区除外)均禁止吸烟,因此,如果确认客房或设施内吸烟,我们将向客人收取因吸烟而产生的客房清洁费以及终止客房的损坏赔偿金销售情况见附件3。
    *如果在客房内发现烟头,将被视为吸烟。

免责声明

第十八条

在本酒店内使用电脑通信,由客人自己负责。如果您在使用计算机通信时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而导致服务中断,并且由此给您造成任何损失,本酒店概不负责。另外,由于本公司认为使用计算机通信不恰当的行为,给本酒店以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请赔偿损失。

拒绝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本酒店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会拒绝继续使用。

  1. 对本酒店有不良行为或被认为有可能实施该行为时。
  2. 违反本条款(包括本酒店判断有可能违背的情况)。

管辖法院和准据法

第二十条

关于本酒店与住客之间的住宿合同的纠纷,以日本法为准据法,被诉方的住所地或总公司所在地的管辖法院为专属协议管辖法院。

附表第1项住宿费等的明细 (第2条第1项及11条第1项关系)

分解
客人应该支付的总额 酒店费用
  • ① 基本住宿费 (房费)
额外费用
  • ② 追加饮食、其他费用
  • ③ 消费税等法令规定的各种税

备注

基本住宿费以酒店网站上公布的价格为准。
没有儿童价格。

附表第2违约金 (第6条第2款相关)

【普通住宿方案】

保留人数/取消日期 不住 当日 前一天 2天前 3天前~7天前 8天前~14天前
1~9名 100% 80% 20%

【团体住宿方案】

保留人数/取消日期 不住 当日 前一天 2天前~7天前 8天前~14天前 15天前~20天前
10~99人 100% 80% 50% 20% 10%
100名~ 100% 100% 80% 20% 20% 10%
(注)

1.%是违约金与基本住宿费的比率。

2.如果合同天数缩短,则收取一天 (第一天) 的违约金,而不考虑缩短天数。

3.团体客人 (10人以上) 的一部分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在住宿的10天前 (如果在那一天之后接受申请的话,就是接受申请的日子) 相当于住宿人数的10% (如果出现零头的话,就会向上冲) 的人数,不收取违约金。

4.团体客人 (10人以上) ,特别另行签订住宿合同并注明违约金合同的,以另行签订的合同为准。

5.根据住宿计划,违约金可能会有所不同。

 

附表3 (17条第3款关系)

客房内吸烟的清洁费 1间房3万日元
因在客房内吸烟而产生的客房销售费用 客房停售天数×3万日元

(注)客房停止销售天数是根据本酒店的判断,实际控制销售的天数。但是,上限是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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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规则

本酒店为了让客人安全舒适地使用,根据住宿条款10条规定了如下使用规则,请配合。不遵守此使用规则时,根据住宿条款第七条第一项不得已不能入住及使用酒店内设施,并且可能会承担本酒店所遭受的损失,请特别留意。

■关于在安全和防灾上希望得到护身符

  1. 入住期间从房间出来时,请确认是否上锁 (本酒店是自动上锁的) 。
  2. 从客房发出的指责路线图显示在各客房门内侧,请确认。
  3. 请勿在客房内与来访者会面。
  4. 未经许可,不得将客房用于住宿以外的目的。
  5. 只有不满18岁的人住宿的情况下,需要提交亲权者签名的同意书。
  6. 请不要在客房内使用暖气用、炊事用等发热器具以及酒店指定以外的熨斗等电器。
  7. 包括客房和大厅在内,馆内禁烟,请不要在馆外指定场所以外的地方吸烟。
  8. 请不要使用烟花、香、线香、烛类等会引起火灾的物品、臭气残留强烈的物品。

 

■关于贵重物品

现金和贵重物品的保管请使用设置在客房内的保险箱。

■关于付款

飞机、列车、游览巴士等的票钱、出租车费、邮票费、寄送行李等的垫付是拒绝的。

■禁止携带以下物品进入本酒店设施内。

  1. 动物和其他宠物。 (不包括协助犬)
    如果您要携带协助犬,请提前告知我们。
  2. 有毒的剧毒物,有害的有毒化学制剂,有明显恶臭或冒烟的物质。
  3. 枪炮刀剑类、赌博用具等犯罪组成物件,根据法令禁止持有物件。
  4. 火药、挥发油等容易爆炸、起火、着火的物品。
  5. 发出噪音的物体。
  6. 其他被认为是威胁其他客人安全的物件。

■本酒店设施内谢绝以下行为。

  1. 触犯刑律的行为,如赌博或其他败坏风气的行为。
  2. 政治活动,选举活动或宗教活动的行为。
  3. 销售商品、广告、捐赠、签名等行为。
  4. 未经许可,以营业为目的使用摄像机等所有设备进行摄影及录音等行为。
  5. 将食物和饮料带到餐馆吃或喝的行为。
  6. 将食材带到餐厅,要求和要求员工烹饪的行为。(不考虑收费和免费)
  7. 在设施内喧哗的行为或其他影响他人或使人不快的行为。
  8. 房间配备的家居服、拖鞋在客房外使用。
  9. 其他妨碍本酒店内安全及卫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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