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第1条

1.本酒店与将要住宿的客人之间达成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协议应受这些条款和条件的约束,此处未提供的任何细节均应受法律法规和/或普遍接受的惯例的约束。

  • 2.如果酒店与客人签订了特殊合同,但该特殊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和普遍接受的惯例,则尽管有上述规定,该特殊合同仍应优先于本条款和条件的规定段。

申请住宿合同

第二条

有意向酒店提出住宿合同申请的客人应将以下详细信息通知酒店:

  • (1)客人姓名;
  • (2)住宿日期和预计抵达时间;
  • (三)附表一所列住宿费用;
  • (4)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详情。
  • 2.如果客人要求在住宿期间将其住宿时间延长至前款第(2)款的日期以外,则在提出该要求时,应被视为新住宿合同的申请。

签订住宿合同等

第三条

1.住宿合同应在旅馆正式接受前条规定的申请后视为已订立,但在证明旅馆未接受该申请的情况下,则不适用。

  • 2.根据前款规定订立住宿合同后,请客人在基本住宿费限制内支付酒店设定的住宿押金,以覆盖其整个住宿期间(3天) (如果住宿时间超过3天),则应按酒店指定的日期。
  • 3.押金应首先用于支付旅客所支付的总住宿费,其次用于支付第六条所述的取消费用,其次用于支付根据适用的第18条的赔偿,其余部分(如有)应在退还时退还。第十二条所述的住宿费用
  • 4.如果客人未能在第2款规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押金,则酒店应将住宿合同视为无效,但仅在酒店通知客人时,指定了押金的支付期限。

不需要住宿押金的特殊合同

第4条

1,尽管有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酒店可以在同一条款规定的合同签订后订立不需要住宿押金的特别合同。

  • 2.如果酒店未按前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支付押金和/或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未指定支付押金的日期,酒店应视为已接受前款规定的特别合同。

拒绝住宿合同

第5条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酒店可能不接受订立住宿合同:

  • (1)如果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和条件的规定;
  • (2)当旅馆已满,没有空位时;
  • (3)当寻求住宿的客人被认为有责任以违反法律或在住宿方面违反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方式行事;
  • (4)可以清楚地确定寻求住宿的客人患有传染病;
  • (5)当打算逗留的人被明确认为没有支付能力时;
  • (6)当酒店由于自然灾害,设施故障和/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 (7)当要求旅馆住宿的人明显陶醉并可能引起其他客人的烦恼时,或者当该人的举止使其他客人感到烦恼时(适用《长崎县条例》第7条的规定时) );

旅客取消住宿合同的权利

第6条

1.客人有权通过通知酒店取消住宿合同。

  • 2,如果客人由于其应承担的责任原因全部或部分取消了住宿合同(除非酒店要求在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指定期间内支付押金)且旅客已在付款前取消),旅客应支付第18条附表2所列的取消费用。但是,在订立第4条第1款规定的特别合同的情况下,只有在告知旅客取消费用的义务的情况下,该规定才适用。
  • 3.如果客人在住宿日期的晚上8:00之前没有事先通知而没有出现(如果通知酒店,则是在预计到达时间的2小时后),则酒店可能认为住宿合同已被客人取消。

酒店取消住宿合同的权利

第7条

1.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酒店均可取消住宿合同:

  • (1)当客人被视为应对行为负责和/或以违反法律或在住宿方面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的方式行事。
  • (2)可以清楚地确定来宾带有传染病;
  • (3)当打算逗留的人被明确认为没有支付能力时;
  • (4)当酒店由于自然灾害和/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提供住宿时;
  • (5)当请求住宿的人明显陶醉并可能引起其他客人的烦恼时,或者当该人的举止使其他客人感到烦恼时(适用《长崎县条例》第7条的规定时) );
  • (6)如果客人未遵守禁止的行为,例如在床上吸烟,篡改消防设施以及其他违反酒店规定的酒店规定(仅限于为避免引起火灾而认为必要的细节)。
  • 2.如果酒店根据前款规定取消了住宿合同,则在未收到的合同期内,酒店不会向客人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注册

第8条

1.客人应在住宿当天在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信息:

  • (1)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和职业;
  • (二)日本国籍,护照号码,港口和入境日期;
  • (三)出发日期和预计出发时间;
  • (4)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详情。
  • 2.如果客人打算以日本货币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式(例如旅行支票券或信用卡)支付第12条规定的住宿费,则这些凭证应在注册时预先显示前项规定。

客房占用时间

第九条

1.客人有权在抵达当天的下午3:00至出发当天的中午11:00之前使用酒店的合同规定的客房,但是,如果连续住宿,则除了抵达和离开的日子外,客人可能整天都在客房内用餐。

  • 2.尽管有前款规定,旅馆仍可允许旅客在同一款规定的时间以外的时间占用客房,在这种情况下,应按以下规定收取额外费用:
  • (1)最多3小时:房费的30%
  • (2)最多6小时:房费的50%
  • (3)6小时以上:房费的100%

遵守酒店规定

第10条

旅客应遵守酒店制定的《酒店规章》,《酒店规章》张贴在酒店的房舍内。

营业时间

第11条

1.酒店主要设施的营业时间应通过提供的小册子,在各处展示的告示,客房服务目录等其他方式详细告知。

  • 2.由于酒店不可避免的情况,前段规定的营业时间可能会临时更改,在这种情况下,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告知客人。

支付住宿费

第十二条

1,旅客应支付的住宿费等细目如表1所示。

  • 2,前款规定的住宿费等,应在客人离店时或应酒店要求以日本货币在前台支付,酒店可接受的其他方式包括旅行支票,优惠券和信用卡..
  • 3.即使客人自愿不使用酒店提供的住宿设施,也应支付住宿费。

酒店的责任

第十三条

1.酒店在履行或不履行住宿合同和/或相关协议对旅客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赔偿旅客损害,但在这种损害的情况下不适用是由于酒店不承担责任的原因造成的。

  • 2.酒店获得了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证书,并受酒店责任保险的保护,以应对意外火灾和/或其他灾难。

无法提供合约房间时的处理

第十四条

1,在无法提供合同规定的房间的情况下,酒店应在征得旅客同意的情况下,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为旅客安排其他标准的住宿。

  • 2.在无法安排其他住宿的情况下,尽管有前款的规定,酒店应向客人支付相当于取消费用的赔偿金,并应向赔偿金收取赔偿金,但酒店无法提供时。因酒店不承担责任而造成的住宿,酒店将不赔偿客人。

寄存物品的处理

第十五条

1.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客人在前台存放的商品,现金或贵重物品造成损失,破损或其他损坏,酒店将不予赔偿损失。

  • 2.如因酒店故意或疏忽造成客人带入酒店场所的货物造成损失,破损或其他损害,酒店应赔偿客人的损失。

行李和/或旅客财物的保管

第十六条

1.当旅客的行李在抵达前被带进酒店时,只有在接受酒店的要求的情况下,酒店才有责任存储行李,并将行李移交给办理登机手续时在前台的客人。

  • 2.退房后如发现客人的行李或财物并确认物品所有权,酒店应将遗留物品通知业主,并要求进一步的指示;如未向酒店提供此类指示,所有者或所有权未得到确认时,酒店应根据《失物招领法》进行处理,对于食品和饮料,无论价格或有效期如何,均将在发现之日当天处置。
  • 3,在前两款的情况下,酒店在旅客行李和财物保管方面的责任应在第1款的情况下根据前条第1款的规定,并在就第2款而言,是同一条的第2款。

停车责任

第十七条

当客人使用酒店房舍内的停车场时,酒店不对客人的车辆保管责任,因为应认为酒店只是提供停车位,无论车辆的钥匙是否但是,对于停车场管理方面的故意或疏忽,酒店应赔偿客人的损失。

旅客责任

第十八条

旅客应赔偿因旅客的故意或疏忽造成的损害。

  • (1)如果在客房或设施中确认吸烟,则应赔偿客房销售费。

个人信息的处理

第十九条

旅馆将使用在第8条中注册的个人信息,并具有以下使用目的的保护措施。

  • (1)如果酒店出于任何原因需要联系客人。
  • (2)创建有关酒店业务活动的统计数据。
  • (3)直接从Huis Ten Bosch发送住宿计划和餐厅交易会的邮件。

不希望用于上述目的的客人应通知酒店,并从此停止。

个人信息披露,更正,删除

第二十条

客人可以要求酒店披露有关他们的个人信息,如需披露个人信息,请通过邮件发送至以下地址。

〒859-3293  Huis Ten Bosch Cho 7-7, Sasebo City, Nagasaki Prefecture
Huis Ten Bosch Co., Ltd
Attach Huis Ten Bosch Hotels
Tel : 0956-58-1111

*当要求披露信息时,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确认您的身份。

惠斯十博世门票

第二十一条

1.该酒店位于Huis Ten Bosch,进入Huis Ten Bosch的收费区域时,需要单独购买门票。

  • 2.收费区的成立日期可能会因特殊事件或其他原因而更改。

附表一:住宿费的计算方法
((参见第2条第1款,第12条第1款)

●客人要支付的总金额

旅客住宿费应支付的总金额
  • (1)住宿费(房费)
  • (2)服务费[(1)x 10%]
餐费
  • (3)膳食,饮料及其他费用
  • (4)服务费[(3)x 10%]
其他
  • (5)电话/电报
  • (6)洗衣费
  • (7)按摩或任何其他杂费
  • (1)内部税收制度
  • (2)如果需要加床,请告知我们。

附表2罚款
(关于第6条第2款)

●个人

1-9人 没有出现
100%
到达日
80%
1天前
20%
2天前
---
前3天〜7天
---
前8天〜14天
---

●组

10-99人 没有出现
100%
到达日
80%
1天前
50%
前2天〜7天
20%
前8天〜14天
十%
前15天〜20天
---
100-999人 没有出现
100%
到达日
100%
1天前
80%
前2天〜7天
20%
前8天〜14天
20%
前15天〜20天
十%

[备注]

  • (1)百分比表示基本住宿费用中的取消费用。
  • (2)如果缩短合同天数,则无论缩短的天数如何,旅客均应支付第一天的取消费用。
  • (3)当团体预订的一部分(10人或以上)被取消时,如果预订被取消,则相当于预订人数的10%(四舍五入),不收取预订费用于入住前15天(在入住前少于15天接受)。
  • (4)特殊合同的罚款应受合同条款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