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预订RESERVATION

协议住宿条款和条件

范围

第1条

  1. 本酒店与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以及与此相关的任何合同均受本条款和条件的约束。本条款和条件中未规定的任何事项均受法律法规(是指基于法令或法令的。以下相同。)或公认惯例的约束。
  2. 如果旅馆在不违反法律和习惯的前提下接受特别合同,则不论前款的规定如何,均应以特别合同为准。

申请住宿合同

第二条

  1. 如果您想与我们的酒店申请住宿合同,请告知我们以下事项。
    1. 住客姓名
    2. 住宿日及到达时间
    3. 住宿费用(原则上根据附表1的基本住宿费。)
    4.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住宿者在住宿期间超过前项第2号的住宿日提出继续住宿的情况下,本酒店在提出此申请时,视为已经申请了新的住宿合同。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三条

  1. 住宿合同应在酒店接受前条所列申请时订立。但是,当酒店证明自己不同意时,这将不适用。
  2. 根据前款的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请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酒店规定的住宿期间 (超过3天的话为3天) 的基本费用为限度的申请费。
  3. 申请金首先用于支付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发生适用第6条以及第21条规定的情况时,按照违约金之后的赔偿金的顺序进行支付,如有余额,在支付第15条规定的费用时退还。
  4. 如果第二款中规定的申请费未在酒店根据同一款规定的日期之前支付,则住宿合同应停止生效。但是,这仅限于酒店已通知客人申请费的支付日期的情况。

不需要支付申请金的特别约定

第4条

  1. 尽管有前条第二款的规定,酒店仍可接受特别协议,该协议无需在合同订立后支付同一款中规定的申请费。
  2. 在同意住宿合同的申请时,如果本酒店没有按照前条第2项的规定要求支付申请金,并且没有指定该申请金的支付日期,则按照前项的特别约定处理。

在设施内寻求防止感染对策的协助

第5条

本酒店可以根据《旅馆业法》 (1948年法律第138号) 第4条之2第1项的规定,向欲住宿者寻求协助。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6条

  1. 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有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签订。但是,本项并不表示本酒店在旅馆业法第5条所列情况以外的情况下会拒绝住宿。
    1.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时。
    2. 因客满而客房不宽裕时。
    3. 欲住宿者,被认为有可能就住宿实施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
    4. 欲住宿者为旅馆业法第4条之2第1项第2号所规定的特定感染症患者等(以下称为“特定传染病的患者等”。)的;。
    5. 关于住宿,被要求负担超过合理范围的;。
    6. 因天灾、设施故障、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不能住宿的时候。
    7. 要住宿者因醉酒或其他粗暴的行为,被认为可能给其他住宿者带来显著麻烦时。或者认为住宿者身体、衣服等明显不干净,可能会给其他住宿者带来明显麻烦时。(依据长崎县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
    8. 当寻求住宿的人被认为属于以下 A 至 C 中的任何一项时:
      (a) 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成员(以下简称“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准成员或《有组织犯罪集团》第 2 条第 2 项所定义的有组织犯罪集团的附属人员《防止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的不当行为法》(1991 年第 77 号法) 其他反社会势力
      (b) 当有组织犯罪集团或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是控制商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时。
      (c) 其高级管理人员之一是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的公司。
    9. 欲住宿者,对本酒店反复提出《旅馆业法施行规则》第5条之6中规定的,因其实施所产生的负担过重而有可能明显妨碍向其他住宿者及工作人员提供住宿相关服务的要求时。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的说明

第7条

想要住宿的人,可以要求本酒店说明本酒店根据前条不同意签订住宿合同的情况下的理由。

住宿者的合同解除权

第8条

  1. 客人可以通过通知酒店来取消住宿合同。
  2. 本酒店因客人应归因于其责任的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的情况(根据第3条第2款的规定,本酒店指定申请金的支付日期并要求其支付的情况,在支付之前住客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根据18条的附表2所示,收取违约金。但是,本酒店在应对第4条第1款的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仅限于在应对该特别约定时,本酒店告知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
  3. 本酒店如果没有联系住宿客人,到了住宿当天的下午8时 (提前明示了到达预约时间的情况下,该时间经过2小时后的时间)还没有到达的话,其住宿合同将视为已经被住宿客人解除。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第九条

  1. 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有可能会解除住宿合同。但是,本项并不表示本酒店在旅馆业法第5条所列情况以外的情况下会拒绝住宿。
    1. 住宿客人关于住宿,被认为有可能实施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或者被认为有相同行为时;。
    2. 住宿客人为特定感染症患者等时。
    3. 有关住宿的暴力要求行为或者要求超过合理范围的负担时(住宿客人根据消除歧视残疾人法第7条第2款或第8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消除社会障碍的情况除外。)。
    4. 因天灾、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住宿时。
    5. 要住宿者因醉酒或其他粗暴的行为,被认为可能给其他住宿者带来显著麻烦时。或者认为住宿者身体、衣服等明显不干净,可能会给其他住宿者带来明显麻烦时。(依据长崎县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
    6. 在寝室吸烟、对消防设施等进行恶作剧,以及不遵守本酒店规定的利用规则的禁止事项 (仅限于预防火灾所需事项) 时。
    7. 当客人被认为属于以下 A 至 C 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时:
      (b) 有组织犯罪集团、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有组织犯罪集团关联成员、有组织犯罪集团附属机构和其他反社会势力。
      (b) 当有组织犯罪集团或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是控制商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时。
      (c) 其高级管理人员之一是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的公司。
    8. 住宿客人对于本酒店,因其实施而产生的负担过重,有可能明显妨碍向其他住宿客人提供住宿相关服务的要求,且反复提出旅馆业法施行规则第5条之6中规定的要求时。
  2. 当酒店根据前款规定取消住宿合同时,将不向住客收取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务费用。

住宿合同解除的说明

第10条

客人可以要求本酒店说明本酒店根据前条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下的理由。

住宿登记

第11条

  1. 住客在入住当天必须在酒店前台登记以下物品。
    1. 住宿者的姓名、住址以及联系方式
    2. 对于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其国籍及护照号码
    3.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如果客人想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货币的方法支付第15条的费用,应在前一项的登记时预先出示。

客房使用时间

第十二条

  1. 客人可以从下午3:00到第二天上午11:00使用我们的房间。但是,如果您连续入住,则可以全天使用,到达日期和离开日期除外。
  2. 本酒店可以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在同项规定的规定时间外使用客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收取以下附加费用。
    1. 超过3小时为止,房费的30%
    2. 超过6小时为止,房费的50%
    3. 超过6小时以上,房费的100%

遵守使用规则

第十三条

客人必须遵守酒店制定并发布在酒店的利用规则

营业时间

第十四条

  1. 酒店主要设施的营业时间将在提供在案内手册,以及各个地方的通告,客房内的指南等。
  2. 前段时间可能会临时更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通过适当的方式通知您。

支付费用

第十五条

  1. 旅客应支付的住宿费的明细和计算方法如表1所示。
  2. 前款住宿费用等应在客人离开时或在酒店要求时以酒店批准的货币或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方式在前台支付。我会的。
  3. 即使在酒店提供客房并提供之后,客人没有自愿入住,也要收取房费。

本酒店的责任

第十六条

  1. 对于因未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规定时而给客人造成的任何损害,酒店将进行赔偿。但是,如果不是由于酒店原因,这将不适用。
  2. 本酒店为了应对万一的火灾等,加入了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无法提供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第十七条

  1. 如果酒店无法为客人提供合同规定的房间,则酒店应在客人同意的情况下,尽可能在相同条件下安排其他住宿。
  2. 如果酒店无视前款规定而不能安排其他住宿设施,酒店将向客人支付相当于罚款的赔偿金,赔偿金将用于赔偿损失。但是,如果没有理由责怪酒店无法提供客房,我们将不予赔偿。

保管物品等的处理

第十八条

  1. 住宿客人存放在前台的物品或现金以及贵重物品,发生丢失、毁损等损害时,如属不可抗力,则本酒店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关于现金及贵重物品,如果本酒店要求明示其种类及价格,而住宿客人没有这样做的话,本酒店将以15万日元为限度赔偿其损失。
  2. 住宿客人带入本酒店内的物品,由于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而产生遗失、毁损等损失时,本酒店将赔偿损失。但是,对于住宿客人事先没有明示种类以及价格的情况,除了本酒店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本酒店以5万日元为限度赔偿其损失。

旅客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

第十九条

  1.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到达酒店,则只有在酒店同意之后,行李才能存放酒店,并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给客人。
  2. 如果在客人退房后将客人的行李或个人物品留在酒店,并确定了房主的身份,则酒店应与房主联系并要求提供指示。有。但是,如果没有所有者的指示或所有者未知,我们将根据《失物招领处》处理。对于食品和饮料,无论价格或有效期如何,都应在发现之日的同一天处置。
  3. 就前两款而言,旅馆对旅客的行李或个人物品的保管责任,在第一款的情况下和在前款的情况下,应在前条第一款的规定之内。它应符合第2节的规定。

停车责任

第二十条

如果客人使用酒店指定的停车场和相关设施,不论车钥匙如何保管,本酒店不负责任何责任。但是,在停车场管理方面,我们将对因我们的意外或疏忽造成的损失负责。

住客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如果酒店由于客人的意图或过失而受到损害,则将要求客人赔偿酒店的损失。

  1. 确定在禁烟室吸烟的时候,会收取客房停止销售费用。

住宿登记时的个人信息处理

第22条

本酒店在采取保护措施后,将第11条中登记的个人信息用于以下目的。

  1. 出于任何原因需要联系客户。
  2. 为了制作有关酒店事业活动的统计资料。
  3. 从豪斯登堡发送住宿计划和餐厅展会等直邮邮件

不希望将服务用于上述目的的客人应通过要求酒店取消服务来取消该服务。

个人信息的公开、订正、删除

第23条

客人可以要求酒店披露其个人信息。如需披露个人信息,请将您的请求邮寄至以下地址。
859-3293
长崎县佐世保市惠斯豪斯登堡町7-7
豪斯登堡有限公司
前往豪斯登堡酒店
电话:0956-58-1111
*在提出披露等要求时,为了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我们可能会要求您确认您的身份。

豪斯登堡门票

第24条

  1. 该酒店位于豪斯登堡旁。要进入豪斯登堡园区,您需要单独购买门票。
  2. 付费区域的设置日期可能会因特殊事件和其他原因而更改。

免责声明

第25条

使用本酒店的网络连接服务时,由客人自己负责。在使用互联网连接服务的过程中,由于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服务中断,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本酒店概不负责。另外,由于本酒店判断为不适合使用网络连接服务的行为,对本酒店及第三者造成损害时,将对该损害进行赔偿。

附表1:住宿费等计算方法
(有关第二条第一项及第十五条第一项)

●客人应付金额

分解
酒店费用 酒店费用
  • 住宿费用 (房费)
餐饮费
  • 餐饮费或附加费
其它
  • 电话和电报
  • 洗衣费
  • 其他住宿附带费用

・消费税采用含税法计算。
・使用加床需另行付费。

附表2:罚款
(有关第八条第二项)

●一般

预约人数/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 不住 当日 前一天 2天前 3天前~7天前 8天前~14天前
1~9名 100% 80% 20%

●组

保留人数/取消日期 不住 当日 前一天 2天前~7天前 8天前~14天前 15天前~20天前
10~99人 100% 80% 50% 20% 10%
100名~ 100% 100% 80% 20% 20% 10%

注意

  1. %是违约金与基本住宿费用的比率。
  2. 对于缩短的合同天数,无论缩短的天数是多少,都将收取一天 (第一天) 的罚金。
  3. 关于部分团体客人 (10名以上) 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相当于住宿15天前(如果出现尾数,则向上舍入。)住宿人数10%的人数,不收取违约金。
  4. 团体客户 (10人以上) 因个别签订特别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应按照特别合同条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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